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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㈠ 制定和修改章程;

         ㈡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

         ㈢ 审议上届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㈣ 决定终止事宜;

         ㈤ 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㈥ 通过提案;

         ㈦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是:

         ㈠ 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㈡ 选举和罢免正、副理事长、秘书长;聘请名誉理事长、顾问、名誉理事;

         ㈢ 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㈣ 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并负责筹措协会活动经费;

         ㈤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决定荣誉理事单位理事的吸收或除名;决定理事的增补、更换或除名;

         ㈥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实体机构;

         ㈦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㈧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㈨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㈩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如杂志编委会的组成人选的确定、会费收取的数额和方法等)。

第十九条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1-2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如遇特殊情况,理事长可召开理事长办公会议,并将决议通报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㈡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或对本会有重大贡献者;

           ㈢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原则上为专职,本会同时设立专职副秘书长一人;

           ㈣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者;

           ㈤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㈥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超过规定任职年龄的,如确有必要继任,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且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 召集和主持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理事长办公会;

           ㈡ 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㈢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㈡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㈢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㈣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㈤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