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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㈠ 会费;

           ㈡ 捐赠;

           ㈢ 政府资助;

           ㈣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㈤ 利息;

           ㈥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 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中国科协组织的 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是公有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设有“麻风基金”,分为麻风救济和麻风学科发展两个专项,每年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审计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 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请中国科协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愿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科协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国科协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科协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会徽: 外形为菱形,金色边框,底色为白色;内容为:上为金色“中国麻风协会”,下为绿色长城图案,中间蓝色的大小两个半圆及含在两个半圆内的金色的A代表本会英文缩写名“CLA”,A字中间的红十字寓意麻风防治事业是卫生公益、福利、救助事业,需要全社会的关注和支持(附本会会徽复印件)。

第四十七条 本会章程以民政部制定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为依据,经1998年9月13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