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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中国麻风防治协会各分会成立党组织的通知
2018-10-26 9:28:29    新闻来源:中国麻风防治协会

中国麻风防治协会皮肤外科与美容分会、皮肤病中西医结合诊断和治疗分会、麻风皮肤病防治分会、皮肤病药物治疗学分会党组织:

经中国麻风防治协会七届理事会功能型党委会审议,并经我会第14次常务理事会及第四次理事会会议讨论通过,中国麻风防治协会皮肤外科与美容分会、皮肤病中西医结合诊断和治疗分会、麻风皮肤病防治分会、皮肤病药物治疗学分会于2018816日正式成立,同时成立了各分会党组织。各分支机构的党组织成员如下:

一、中国麻风防治协会皮肤外科与美容分会党组织负责人王焱,

成员:方方、李航;挂靠单位:上海市皮肤病医院。

二、中国麻风防治协会皮肤病中西医结合诊断和治疗分会党组织负责人肖汀,成员:史玉玲、周萌;挂靠单位:大连市皮肤病医院。

三、中国麻风防治协会麻风皮肤病防治分会党组织负责人顾恒,成员张福仁、程波、王秀丽、杨斌、沈柱;挂靠单位:山东省皮肤病性病防治研究所。

四、中国麻风防治协会皮肤病药物治疗学分会党组织负责人陈中建,成员朱全刚、信如娟;挂靠单位:上海市皮肤病医院。

各分支机构党组织为功能型党组织,在分会建设中发挥政治核心、思想引领和组织保障作用,不接转组织关系,不重复统计党员信息,不选举党代表参加上一级党代会,任期与分会成员任期同步。

各分会党组织成员信息见附件1;各分会党组织成员已经报中国科协科技社团党委备案。

请各分会党组织按照《中国麻风防治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附件2)和《中国麻风防治协会分会(分支机构)党建工作管理制度》(附件3)的有关要求开展各项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1.各分会党组织成员信息表

         2.中国麻风防治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3.中国麻风防治协会分会(分支机构)党建工作管理制度

 

 

                                中国麻风防治协会

                                   2018年1012



附件:1.   中国麻风防治协会二级机构党组织成员名单

皮肤外科与美容分会党组织成员名单

姓名

党内职务

工作单位

职务

职称

联系方式

王焱

负责人

中国医科院皮研所皮外科

----

副主任医

13851897979

方方

组员

中国医科院皮研所皮外科

科主任

主任医师

13981604361

李航

组员

北大第一医院皮肤科

科主任

主任医师

13693058190

 

皮肤病中西医结合临床和治疗分会党组织成员名单

姓名

党内职务

工作单位

职务

职称

联系方式

肖汀

负责人

中国医科学附属第一医院皮科

副主任

主任医师

13840388606

史玉玲

组员

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皮肤科

主任

主任医师

13816213884

周萌

组员

广西皮肤病医院

主任医

主任医师

13367617047

 

麻风皮肤病防治分会党组织成员名单

姓名

党内职务

工作单位

职务

职称

联系方式

顾恒

负责人

中国医科院皮肤病医院

院长

主任医师

13327832793

张福仁

组员

山东省医科院 山东省皮肤病性病防治研究所

副院长

所长

研究员

教授

13608921718

程波

组员

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副院长

主任医师

13859024296

王秀丽

组员

上海市皮肤病医院

党委委员

 

18017336663

杨斌

组员

南方医科大学皮肤病医院

院长

主任医师

13922207231

沈柱

组员

四川省医学科学院·四川省人民医院皮肤病性病研究所

所长

主任医师

13983174426

 

皮肤病药物治疗学分会党组织成员名单

姓名

党内职务

工作单位

职务

职称

联系方式

陈中建

负责人

上海市皮肤病医院

副院长

副主任药师

18017336650

朱全刚

组员

上海市皮肤病医院

药剂科主任

主任药师

18017336652

信如娟

组员

上海市皮肤病医院

组织委员

主管药师

18939839316


 

 

 

附件:2. 中国麻风防治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中国麻风防治协会(China leprosy Association,缩写为CLA)是中国麻风防治与皮肤健康科学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代表广大会员共同意愿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科技社会团体,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由国家民政部授权,在业务上接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指导。中国麻风防治协会的宗旨是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公众科学素质、为广大麻风防治与皮肤健康科学工作者服务;开展的工作涉及:组织召开全国性学术交流活动、开展科学普及活动、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出版书籍和主办学术刊物、提供科技政策咨询和技术服务,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

中国麻风防治协会的分支机构是根据我国麻风防治与皮肤健康学科发展的需要,依据专业范围划分或工作任务不同而设立的专门机构。对分支机构的设置和管理是协会组织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遵照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性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和《中国麻风防治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要求,为规范管理,更好地促进协会和各分支机构的发展,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中国麻风防治协会(一下简称本会)的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必须遵守《中国麻风防治协会章程》中关于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的各项条款,在协会理事会的领导下积极开展相关工作;在主办重要学术活动时须提前向协会提出申请,并经协会理事长办公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后方可执行。分支机构在主办各项活动时应使用统一的正式名称和英文译名,如"中国麻风防治协会教育工作委员会(Education Subcommittee, China leprosy Association)"。

     第二条 按国家民政部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规定,本会的分支机构不具法人资格,不得再设亚分支机构,不得刻制印章,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其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本协要切实履行对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代表机构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三条 为保持协会活力,及时促进新兴学术领域和麻风防治与皮肤健康学相关交叉学科的发展,本会随时受理增设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的申请。经常务理事会依据协会章程和本规定审核通过,报中国科协备案后,即可正式设立。具体程序为:

1.由该专业3-5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学术带头人作为发起人,向本会提交成立专业委员会的申请函和《中国麻风防治协会新建专业委员会申请表》(一式一份)。在申请表中,阐明组建专业委员会的专业领域及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成立专业委员会的,目的、必要性和业务范围,国内专家在本专业有影响的论著和科技成果,国外相应组织的发展情况,国内现有相关学科人员的数量和地域分布,以及挂靠单位意见等相关内容。

2.协会办公室受理申请后,提交常务理事会审批。

3.协会批复同意筹备后,以发起人为基础,成立5-10人筹备组,筹备组的任务是:?在全国范围内落实参与本分支机构学术活动的本会正式会员100人以上,提供其支持分支机构成立的签署文本(可在组织本领域学术会议时进行);?由本领域参与会员(150人以上)选举产生专业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超过签署会员数的五分之一,最多不超过90人;?由专业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主任委员1人(协会批准成立后,每三年按第三条规定进行换届)、副主任委员最多2-6人、秘书1人;?将新的分支机构成立方案报协会审批;协助协会完成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和登记备案工作。

第四条 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的领导机构和负责人

    一、委员会:系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的领导机构,领导分支机构开展工作,对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

    (一)委员会组成原则:

 1.委员会规模一般不超过100人,由主任、若干名副主任、秘书长和若干名常委、委员组成;

2.常委应是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能参加分支机构实际工作的专家、学者和麻防工

作者,应是本会个人会员。委员会组成应体现老、中、青梯队结构,每届更新不少于1/3

 3.委员候选人应由本专业领域内有代表性的相关单位推荐,经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选举产生委员会。

    (二)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1.执行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2.向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推荐、更换或撤销主任、副主任委员、常委和委员的建议;

3.向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4.制定管理制度;

5.委员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1次工作会议。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6.履行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负责人

(一)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负责人候选人应在委员会建议名单中通过充分酝酿和协商产生,经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正式担任。候选人应由本专业领域内有较高造诣和较大影响的人士担任,应能连续任职满一届。

(二)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设正主任委员1,副主任委员3-6人,秘书长1(可由副主任委员兼任,亦可不设秘书长),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1. 在相应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地位和国际影响力;

2. 具有为我国麻风防治与皮肤健康学发展和学术交流积极奉献的精神;

3. 具有组织相应分支机构举办国际和国内学术会议的能力;

4. 具备较好的筹集经费的能力;

5.主任委员在任期起始时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三)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的换届调整可以在主任委员进行轮换时进行,也可以在五年一届的协会代表大会换届后进行,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五分之一到四分之一。新一届委员会委员应先由主任委员提名并在本专业委员会大会投票选举产生,上报协会,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批后生效。

(四)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委员会;

2.监督和检查委员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3.监督和检查分支机构财务募集、活动开展等各项工作;

4.代表分支机构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权,可委派1位副主任委员代行职权。

(五)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协助主任委员开展日常工作;

2.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3.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六)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可实行"前任、现任和候任主任委员"的领导更迭新体制。即:"现任主任委员"主持工作两年后成为"前任主任委员",同时"候任主任委员"成为"现任主任委员"主持工作(两年),并在换届当年的会员代表大会上组织选举产生新一届"候任主任委员",报送协会审批。以此类推,形成前任、现任、候任主任委员共同管理、阶段负责的传承性新体制。三人中,现任主任委员对中国麻风防治协会负责,对外代表本分支机构;前任主任委员和候任主任委员协助现任主任委员开展工作。

(七)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负责人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国家规定相关级别的干部担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由本人所在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报批程序。

第五条 分支机构委员会负责组织相应领域的本会会员开展形式多样的全国性学术活动,每年不少于1次。其中包括:1.在本会主办的代表大会、国际性或全国性学术大会上负责组织相应领域的专题会场;2.根据相应领域学科发展和交流的需要,定期或不定期举办相应领域的全国性学术大会、研讨会、论坛、学习班及科普活动等,支持在边远地区和技术力量薄弱地区安排会议;3.协助本会在国际麻风防治与皮肤健康科学联合会或亚太地区麻风防治与皮肤健康学联合会主办的国际学术会议中组织相应领域的专题交流。

第六条 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需设立党组织,以发挥政治核心、思想引领和组织保障作用。其成员不接转组织关系,不重复统计党员信息,不选举党代表参加上一级党代会,任期与分支机构委员会任期同步。

     第七条 分支机构组织学术活动,应根据参会人数、报告人数、地域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举办的时间和注册费标准,注册费可按一般会员、学生会员、非会员进行区别。除特邀报告人外,所有参会人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委员的报告在注册费的角度上不得算作特邀报告)均需交纳会议注册费。协会收到关于注册费的相关投诉将进行调查,如认定分支机构学术会议的注册费明显高于同一地区类似规模学术会议的一般水平,或发现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委员不缴纳注册费,将暂停该分支结构的所有权限。

    第八条 分支机构主办的各种学术会议、学习班等活动均须由专人(负责人或秘书)负责,并完成以下工作:

1.于每年1130日前按本通知要求向本会报送当年的年终总结及第二年的活动计划,以便本会审查通过后报中国科协备案;

2.每项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须向本会办公室报送备案归档保存资料,包括:1)论文汇编资料纸质版1份;2)会议总结1份;3)代表名册1份;4)会员反馈意见1份;5)全套资料电子版拷贝1份。分支机构主办各种活动的通知、简报等经本会主管领导审阅后,由分会分发,亦可发布至本会网站进行宣传。

第九条 监督管理

一、总会应对各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加强监督、管理、指导和服务工作。必须确定分支机构的挂靠单位,实行本会与分支机构挂靠单位的双重管理体制。分支机构在党务、行政、外事、人事等方面,受挂靠单位的领导。

二、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每届任期与本会理事会相同,其行使职权到下届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通过新的分支机构换届方案并完成换届为止。

三、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应当按照本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在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收取会费,其发展的会员为本会的会员,其收取的会费属于本会所有。

四、中国麻风防治协会将根据协会及专业委员会工作需要,将邀请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列席常务理事会;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和秘书须经过培训方可上岗。

五、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委员连续3次或累计3次不出席工作会议和学术活动,将自动退出,且推荐其出任该职务的单位在本届理事会内不得再行推荐其他人选,退出人员名单在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上公布。

六、各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应遵守国家财务管理规定和协会的财务管理制度。根据《民政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20141216日)要求,分支机构不得设立银行账户,不得单独制订会费标准,不得自行接受捐赠,不得截留会费和捐赠收入,也不得将任何收入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不得设立"小金库",全部收支应当纳入协会财务统一核算、管理。据此,协会每年均对各分支机构的经费收支情况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进行监督检查。按照国家规定,各分支机构不得在十二个旅游地点举办会议,不组织公费旅游。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包括学术会议、论坛、学习班及科普活动等)均须使用协会发票。本会将根据规定,按照票面收入提取10%管理费和5.5%国家税费。

    第十条 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违反《中国麻风防治协会章程》及民政部、中国科协有关规定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未按规定召开会议或开展活动,经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可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顿、撤销等处罚,分支机构主任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本会理事会将每年按计划对各分支机构进行评估,对不适应形势发展要求,不能正常开展活动和发挥作用,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形成意见,由理事会裁决,报中国科协管理部门备案,给予撤销处理:

1.未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擅自以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

2.设亚分支机构并以此名义进行活动的;

3.以地域性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

4.未经批准,擅自开立分支机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的;

5.超出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6.进行违法活动的。

7. 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认定,有其他较严重不当情形的。

    第十二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需要变更或注销时,应当经过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形成意见,最后由理事会裁决,并按照有关规定向中国科协学会学术部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本会七届十三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2018710日起实施。

 

中国麻风防治协会

 2018年710

 

附件3. 中国麻风防治协会分会(分支机构)党建工作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党对科技社团工作的领导,促进协会及各分会健康有序协调发展,遵循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央关于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总体部署,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时同步开展党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系统深化改革方案》及《中国麻风防治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就加强我会分支机构党建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根据中国科协科技社团党委的要求,各分会须成立党组织。分会党组织为功能型党组织,在分会建设中发挥政治核心、思想引领和组织保障作用,不接转组织关系、不重复统计党员信息,不选举党代表参加上一级党代会,委员任期与分会委员聘期同步。

二、分会委员中党员人数在50人以上的党组织成员由5-7人组成,分会委员中党员不足50人的党组织成员由3-5人组成。党组织负责人由主任委员及/或副主任委员中的党员担任,同时设纪检委员1名,委员1-5名。

三、分会党组织直接接受总会党委的领导。分会开展党建活动时须提前向总会党委提出申请,并经审批后方可进行。

四、分会党组织应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及中国科协制定的规定,按照总会理事会党委的要求,结合各分会实际,明确班子成员分工,制定班子成员个体目标任务。

五、前置审议分会"三重一大"等重大事项,并认真贯彻落实。

六、分会党组织每年年初制定党建工作总体规划及总体目标任务、规划,把党的建设和协会及分会的实际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根据总体规划和总体目标任务,制定具体目标任务,分阶段组织实施,并将目标任务分解到组织成员,年底进行全面总结,接受上级党组织的检查考核。

七、按照"事前公开、征求意见——决策公开、民主讨论——结果公开、接受监督"的程序,将党务工作贯穿于党内重要事务的酝酿、决策、实施的全过程。党组织在讨论决定事项、制定目标任务之前,要充分征求分会党员的意见,集思广益,形成初步方案,经讨论后,将最终结果向分会其他党员公开。

八、切实加强党组织在学术道德建设中的作用,不断完善工作机制,保证学术管理机构的权威性、公正性。树立以政治为导向,以学术为主体,以会员为基础,以服务为宗旨,以创新为动力,以质量为生命的学风建设思路。

九、加强对分会委员的领导,指导他们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围绕中心任务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十、大力举荐分会中的优秀党员,表彰先进,推动党建工作上新台阶。

十一、每位党员应成为党组织联系分会委员的纽带和桥梁:

(一)经常关心分会委员群众的思想,反映他们的诉求,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上的实际问题;认真听取并及时向党组织反映委员对党组织、党员的意见和要求;对待反应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解决,要责任明确,落实到人,解决后要跟踪,定期检查。

(二)引导分会委员树立主人翁意识,调动委员参加党建活动及协会各项工作。

十二、分会党组织应积极参加总会组织开展的党建活动。

十三、本制度解释权为中国麻风防治协会七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十四、本制度自2018818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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