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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市、区麻风防治协会及有关单位:
我会定于8月中旬在海南省召开七届十四次常务理事会议,七届四次理事会会议及七届三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2018年8月16—19日(16日报到,19日上午返程);
二、会议地点:海口市观澜湖酒店,联系人:邵鑫,18689911580。
协会联系人:杨京,电话:010-67522206,手机:13701387494;
协会电子信箱:clabj@vip.163.com ;
三、七届三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参会代表资格:
1.七届理事会全体理事、常务理事;
2.全国会员代表参会名额分配见附件1;
与会代表请填写登记表(附件2);
3.中国麻风防治协会皮肤病防治分会、皮肤外科与美容分会、皮肤病中西医结合诊断和治疗分会和皮肤病药物治疗学分会成员(附件2);
4.特邀代表。
四、会议主要内容:
(一)七届十四次常务理事会议
1.理事、常务理事增补、减免;
2.通过《中国麻风防治协会章程》(修改稿)及修改章程报告(附件3);
(二)七届四次理事会会议:通过常务理事会会议讨论通过的事项。
(三)七届三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1.讨论通过七届十二、十三、十四次常务理事会及七届四次理事会会议的各项决定;
2.颁发"中国麻风防治优秀护理工作者"证书;颁发我会第二届"青年科技奖""突出贡献奖""终生成就奖"证书;颁发"优秀论文"证书及"优秀组织奖"证书。
五、其他事项:
1.食宿费自理:观澜湖大床房-两人合住免费加床、标准间:500元/天;
2.交纳会费:1000元/人;请提前汇至我会账号: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鼓楼支行
账号:0200003209014408987
开户名称:中国麻风防治协会
3.请与会代表统一网上注册(见附件4)。因涉及空房费问题,请务必于7月30日之前完成注册.
4.请自购返程票。
附件:
1. 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参会代表登记表;
2.第三次会员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参会代表名额分配;
3. 网上注册方法;
4.《中国麻风防治协会章程》(修改稿)及修改章程报告;
5. 中国麻协皮肤病防治分会、皮肤外科与美容分会、皮肤病中西医结合诊断和治疗分会和皮肤病药物治疗学分会成员名单.
中国麻风防治协会
2018年7月9日
抄报:中国科协学会学术部
附件2.
第三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参会代表名额分配表
省市区 |
名 额 |
省市区 |
名 额 |
省市区 |
名 额 |
省市区 |
名? 额 |
北京市 |
5 |
安徽省 |
30 |
河南省 |
5 |
云南 |
25 |
天津市 |
2 |
浙江省 |
28 |
江西省 |
30 |
贵州 |
25 |
河北省 |
6 |
福建省 |
15 |
宁夏 |
2 |
西藏 |
2 |
山西省 |
2 |
辽宁省 |
8 |
新疆+兵团 |
4+2 |
重庆 |
6 |
内蒙古 |
4 |
吉林省 |
5 |
青海 |
5 |
广东 |
25 |
上海市 |
7 |
黑龙江省 |
5 |
陕西 |
30 |
广西 |
25 |
山东省 |
40 |
湖北省 |
25 |
甘肃 |
20 |
海南 |
15 |
江苏省 |
25 |
湖南省 |
25 |
四川 |
25 |
中国医科院皮研所 |
7 |
备注:参加2018年学术年会的代表可不计在此名额内。
附件3
网上注册方法
1.请登录中国麻协网站http://www.chinalep.org/chinalep/index.asp ,在线逐项填写注册信息(缺项则拿不到学分),完成"网上参会注册"。请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付款,请将汇款凭证妥善留存。
2.我会在收到您的注册表和款项后,您可以登陆大会网站http://www. chinalep.org,用您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您的个人页面进行查询,打印参会回执。
3.参会时,请您持"参会回执"办理报到手续,领取会议资料和发票。已交费不能出席会议者,不予退款(邮寄发票),请予谅解。
4.为更好的服务参会代表,我会建立了"中国麻协学术年会"QQ群,群号606444958。
填报如有疑问,请联系杨京,电话:010-67522206,手机:13701387494;
附件4-1
中国麻风防治协会章程(修改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 中国麻风防治协会,英文名称:China leprosy Association,缩写:CLA。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麻风防治、科研、管理工作者和关心、支持我国麻风防治事业的企事业单位、有关人士自愿结成的全国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活动地域是全国。
第三条 本会宗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团结和动员广大麻风防治、科研、管理工作者和社会各界人士,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社会正气,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技素质服务,贯彻和宣传政府制定的有关卫生、科学技术工作和麻风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坚持实事求是,发扬学术民主,促进麻防知识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学科发展和人才的成长。反映麻防工作者、麻风病人和治愈者的意见,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努力提高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为在我国消除麻风的医学和社会问题、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国家麻风防治方针和政策,教育和鼓励麻风防治工作者热爱麻风防治事业,发扬无私奉献精神,全心全意为麻防工作者、麻风病人及治愈者服务;
(二)动员社会各界人士大力支持麻风防治事业;
(三)开展与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的麻风学术交流及学术考察活动,促进国际麻风技术合作,发展同各国麻风协会、基金会及其他公益性组织和个人的友好往来;
(四)组织麻防科研工作者参与国家麻风防治科学技术政策、措施、法规制定,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发挥参谋和咨询作用;
(五)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加强麻风防治知识的宣传普及和全民健康教育工作,举荐人才;
(六)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麻风学科发展,促进学术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推动自主创新;
(七)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参与麻防技术标准制定;
(八)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委托,开展以下活动:
1、成果鉴定;2、认证;3、表彰奖励优秀麻防工作者;
(九)接受委托开展项目评估、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十)编辑出版《中国麻风皮肤病杂志》,编印有关麻风防治、管理、科普方面的刊物和资料;
(十一)积极反映麻风防治工作者、麻风病人和治愈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促进他们工作、生活条件的改善,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
(十二)兴办符合中国麻风防治协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包括:普通会员、资深会员、名誉会员和外籍会员。
凡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本会交流和合作的外籍专家、学者,由本人向本会申请,由本会两名会员介绍,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可吸收为外籍会员。外籍会员按规定缴纳会费,可优惠获得本会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可应邀参加本会在国内主办的学术会议并获得相关的其他服务。本章程以下规定不含外籍会员。港澳台地区会员参照此管理。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普通会员为麻风防治、研究、管理人员和其他医药卫生工作者,以及积极支持、热心赞助麻风防治事业的各界人士和海外友好人士;
(五)资深会员为在我国麻风防治、研究、管理人员中工作满30年,且有突出贡献者;
(六)单位会员为热心麻防事业、支持并参加本会活动的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四)外籍会员入会,需报中国科协备案。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外籍会员除外);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 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人选及产生办法
理事人选应由作风正派、学术造诣深厚,并自愿参加本会实际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组成。
理事应由本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麻风防治协会和有关单位按照理事人选要求和分配名额进行推荐,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聘任或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正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授予名誉职务;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会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九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聘任制秘书长不受此条件限制,但必须具有管理经验);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为聘任制,不担任本会理事等职务,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2周岁且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专职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主持制订本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第三十条 本会专职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秘书长,交理事会决定;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组织制订业务活动计划、内部管理制度;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或团体委托业务相关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建立民主理财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 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8 年8 月18 日第七届理事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附件4-2.
《中国麻风防治协会章程》修改报告
各位会员:
根据《民政部关于在社会组织章程增加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我会于2018年7月7-8日召开七届13次常务理事会议,讨论通过修改中国麻风防治协会章程,并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增加有关内容。待上报中国科协、民政部审核通过。
修改内容如下:在"第三条协会宗旨"一节中,按照"通知"原文,共添加四处:
一、在:"科学发展观和"之后添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二、在"并"之后添加"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三、在"法律、法规和"之后添加"国家";
四、"在政策"之后添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其他条款不变。
以上为《中国麻风防治协会章程》修改情况,将提交第七届三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联系人: 王红,电话:67522206;手机: 18910820848
附件5:
中国麻风防治协会皮肤病防治分会、皮肤外科与美容分会、皮肤病中西医结合诊
断和治疗分会和皮肤病药物治疗学分会成员名单(另列)
皮肤外科与美容分会:
皮肤病中西医结合诊断和治疗分会:
皮肤病药物治疗学分会:
皮肤病防治分会: